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置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助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情势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新余公租房管理方法-新余公租房买卖政策
新余公租房的管理方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点和监视工作。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领土资源、城乡计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亲密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干工作。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美我市住房保障系统,增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方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看法》(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和请求,联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实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尺度和租金程度,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艰苦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法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供给政策支撑、社会力气投资。
新余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二)申请人加入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光不纳入累计缴费时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置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助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情势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公租房买卖政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情势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助、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助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署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该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助。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络,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分享目的仅供大家学习与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