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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了,1983年判刑,服刑五年也就是1988年出狱,而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生效实施的,不具有溯及力,所以,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错误判决,适用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无法按照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而当时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就不是赔偿法规范的范围了。
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布和施行以来,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法的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问题请示最高法院,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那次严打主要是针对社会治安,那一批被抓的都获了重刑,真心再帮你期待采纳。
你好,当时的背景是;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十年内乱”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打砸抢分子、强奸犯、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一段时间内,我们还没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相当多的一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各条战线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在大好形势下,社会治安不好,成为公安司法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决定》指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政治领域中一场严重的敌我斗争。
为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中共中央决定,以三年为期,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按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
希望能够帮到你。
国家做错了,却没有弥补过失。按道理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恢复名誉,而且要培训技能。这方面国家做的很有限。因为国家没有弥补过失,导致工作技能没有,名声也不好听,找不到工作很好理解了。
我只能表示同情,我觉得只能靠自己的努力了,不要指望国家能为我们做什么,不折腾就千恩万谢了。希望一切顺利!
严打与扫黑除恶都是净化社会生活环境,打击违法犯罪,打击黑势力保护伞。不同点,严打是专项活动,扫黑除恶是长期的一项工作。
我那时候是8岁,那年上小学,只记得老让参加公捕公判大会去了,然后一卡车一卡车的拉着人去枪毙,听说都是被机关枪扫死的,我那时候在县城,那个县那年枪毙了好几百,大概是400左右。劳改队里人数增加了一倍以上,这是个很普通的县城,你可以推论到全国。
时代背景是改革开放遭到了一些人的破坏,为了稳定改革开放和党的领导的地位。采取了一些严厉的措施。
83年严打和之后的严打不太一样,83年的可以用\"镇压\"来形容,很多枪毙的人所触犯的刑罚放在今天可能都不是个事. 刑罚定义宽泛,比如流氓罪.
偷个西瓜判三年,抢了收破烂的两毛钱枪毙 , 性关系轮乱的枪毙等等.
我父亲年轻时候也属于社会青年,当年怕被枪毙,自己到派出所认了个罪,进去住了两年.
他很多朋友都被枪毙了.
所谓83年严打确实对抑制刑事犯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 从那以后,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
但也有了很大的副作用, 严打以前,人民公安在老百姓的心中形象是非常好的 ,和解放军一样受人爱戴. 但自从那以后,很多家庭的亲人都被枪毙了,更多没有被抓的也是担惊受怕,毕竟人都有惰性,谁没有顺手牵过羊?
这情况一直延续到今天也没彻底解决,还是不少人对于警察抱有反感抵触态度.
记不记得大人吓唬小孩?再哭,再哭警察来抓你.
这就等于把警察和大灰狼,鬼怪比喻到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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