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一审原告):鹿xx,男,汉族,xxx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10组x号,实际居住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x村别墅区58号。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定);注册地址:xx市xx区xxx镇东旺新村3幢501号;现公司所在地:xx市新区硕放镇振发五路(新安路和振发五路交叉口东面)。
申诉人鹿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锡商终字均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此,究竟是蓄意陷害还是无意错误?请求xx中院认真审查原一审合议庭评议笔录。后原一审xxx年2月24日开庭笔录、原一审xxx年3月3日、发回重审xxx年11月17日开庭笔录、发回重审xxx年12月28日证据交换笔录均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告方到庭,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后发回重审xxx年7月11日开庭笔录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后又起诉xxx年9月12日开庭笔录载明“书记员:查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略)。”和载明“书记员:报告审判员,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证人等到)的到庭情况;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综上,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本案不是我是个人还是公司的争议,因我认为,xxx年2月24日开庭笔录已经更正,发回重审也是延用更正后的陈述;故,本案的争议是xxxx公司究竟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或者既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争议。也就是双方究竟是买卖关系、承包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方面的争议;xxxx公司究竟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还是企业特许加盟经营的争议。因为xxxx公司在xxx年12月26日谈话笔录陈述“(xx)xx公司系独立法人主体,至今没有被任何企业收购”,这两点陈述至少有一点是虚假的,需要审理查明。承包关系和分公司均是xxxx公司定作,需要xxxx公司当庭提供合理解释,亦属于(xxx)锡法商初字“承发包关系”、“上海xx总公司”及“xx公司认为”等均给予了纠正;同时xx高院也发现一审、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涉及到我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仅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审查)。
关于原告鹿xx诉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的选择权,错误的商事案件一直影响我的自主选择权。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7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蔡建忠独任审判,xxx年8月11日首次“开庭”,后xxx年11月10日、11月19日、xxx年1月10日三次证据交换后,xxx年2月24日传票为证据交换,当天为开庭并审理后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我指出程序违法,又于3月3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进行了一次开庭,并在辩论结束时恢复法庭调查,“请问原告,你在本案中的请求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我回答“是合同违约之诉与赔偿之诉”。我认为,选择权应当是在开始审理时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而不是审理后已经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后再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这是对我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赤裸裸的剥夺!xx市xx区人民法院已经于xxx年6月27日送达我《释明函》【注明:xx高院书面告知我“应向中院申请再审”;xx中院王立新法官在xxx年5月14日法律释明谈话时,我问“这个案件应该你们中院就可以再审的”,王立新温和的说“一般当事人都喜欢向高院去再审”】,我亦已经于xxx年7月5日提交《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释明函的几点说明》,并于xxx年8月30日提交本案,即(xxx)锡法民初字“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此法庭笔录未经当庭宣读,也不知道是不是庭后加上去的,严重影响了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明确的被告是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②xxx年7月11日开庭笔录关于刘亮的电话录音视听资料,我陈述为“证明沈沿海一直是承包友谊路以东的”,有庭审录音为证,可是笔录上却记录为“证明鹿xx一直是承包友谊路以东的”,导致是非不清。③法庭分别在xxx年5月4日和xxx年12月26日谈话笔录中询问“法庭了解一下,xxx年4月1日双方对承包问题发生重大争议后,你再到原来客户上门取件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xx公司的名义?”,我回答为“肯定是以xx网络的名义,但是我是独立的承包区”,笔录上记录为“肯定是以公司的名义,但是我有独立的承包区”。此记录致使案件性质大变,促成承发包关系。④xxxx公司从来没有任何的协商出现,851号判决中却谎称“xxx年4月1日,xx公司未与鹿xx协商一致即终止了与其快递派送业务的承发包关系,并向相关公司客户发出书面《证明》”。⑤承包费收条证据中的承包费欠条证据和变造的15000元欠条证据属于违法证据,均应当排除。民二庭断章取义,歪曲客观事实,法言法语、造假笔录采纳了非法证据,欺民自欺,有力的保护了违法行为!过元申法官更是直截了当的告诉我“我们法院不一定会都查清楚的!”。我的诚信陈述见xxx年7月11日庭审录音续盘04:38-09:58和xxx年12月28日和xxx年7月11日开庭前提交的《原告的陈述》。⑥格式《合同书》第八条载明“八、承包期不限,承包费增减根据邮政行业标准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费用,在承包期间乙方如造成快件遗失、延误、投诉、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851号商事案件将上述乙方机械的置换为鹿xx,甲方机械的置换为xx公司,是不遵守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同时也不符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甲方泛指各网点、乙方泛指各承包区,谁的责任谁来承担,这才符合xx网络运营(邮政行业)的特性,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⑦我xxx年6月25日的《民事起诉状》中及第3项具体的诉讼请求均清楚记载“xxxx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原一审笔录上和(xxx)锡法商初字第0639号判决书上变为“x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法行为的陈述记录为违约行为,严重改变了我是因侵权行为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客观事实。⑧xx市xx快递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应简称xxxx公司;xxxx腾云物流有限公司简称腾云公司,应简称xxxx公司;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简称上海xx公司,应简称上海xx总部;以上简称的瑕疵回避了上海xx货运有限公司xx快运网络运营(邮政行业)的性质。⑨同样是沈沿海xxx年9月6日出具的收条(具有协议性质),白纸黑字的友谊路以东,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商事案件的定性主审了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沈沿海与我合同纠纷3年多,至今事实不清;而xx市xx区人民法院派出法庭xxx镇人民法庭以民事案件仅审查一天【xxx年7月15日,见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北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调解书》,即:沈沿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就做到了案结事了,显然,xx市xx区人民法院包庇了邪恶,践踏了正义。原告我xxx年6月28日起怀揣着对法官、法院、法律100%的公正信仰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天仅依靠沉淀的1%支撑着,我无任何过错,没讨到公正不言放弃。
综上,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苏商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锡商终字第0256号《民事裁定书》、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1号《民事裁定书》和(xxx)锡法北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调解书》,为纠正本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一案即本案(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本案中既有无中生有的商事案件也有其他民事案件,本案中的案由更是多如牛毛,更为棘手的是笔录中、卷宗封面、判决书中案由均各不相同,xxxx公司申请不公开审理促成了经典的冤假错案,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案中案、连环案。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将案中案、连环案均先彻底审查清楚,这无可厚非,但并不意味着审查清楚了案中案、连环案后,我的本诉自然就不需要开庭审理了,违法行为得到了有力保护,此是我绝不能接受的主次不分的荒唐逻辑。若一个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判,请问,谁有资格不服!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负责审查并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并认定案涉《合同书》的履行期限。遗漏审理的和错误审理的均应当纠正,做到案结事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12月30日
经典民事申诉状范文2申诉人(一审原告):姓名 赵xx;性别 女;职业(省略);身份证号(省略);住址:(省略);联系电话:(省略)。
申诉人因诉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对xx区人民法院xxx年8月27日作出的(xxx)xx民一(民)初字第675号的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认定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一(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裁定书因违反“民诉法”而无效;撤销此无效的民事裁定书,发回再审。
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xx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将xx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该院511法庭开庭的传票于xxx年8月14日送寄邮局快递,8月18日上午9时,此开庭传票又由邮局退回xx区法院。这是本人于xxx年11月7日在xx法院档案室获取的开庭传票信息,送达回证复印件见证了我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主审法官有我的手机号,也未打电话通知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xx法院在开庭传票未送达后,未走公告送达法定程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网开庭公告栏目里检索到我诉上海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案子,8月27(被pua是什么意思梗?被pua的意思就是你可能被欺骗了。或者正在遭受着pua。我们很多人认为pua只是在男女情感中的欺骗,其实职场、人际交往等各个方面我们都可能会面临被pua。)日下午14:30分在xx法院511法庭开庭。但网上有个前提说明:“以下庭审开庭信息,依法院传票时间为准”。我急得当天上午11点打电话给xx法院总机,要找我的主审法官孙韵清确认。找不到主审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传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况告诉她,被告知“双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电话的。27日(周一)上午可以找到孙法官”。我说来不及了。她说可以请假。8月27日上午8:30我电话找到了孙法官,我问:“今天下午开庭吗?”她说:“是的”。我说:“我没有收到传票”。她说:“快递送到你家没有人”。我说:“你怎么不打电话”。她说:“快递给你打电话没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没有收到传票,也没有接到电话。当我告诉她:“我来不及了来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没有像值班法官说得那样可以请假,而是一句话:“那你要负法律后果”。我气呆了,只说了一句话:“我要投诉你”。孙法官腔调得意地说:“那你就去投诉吧!”。我从xxx年9月2日至xxx年1月27日已写了四份投诉信给法院监察室,法院许伟基院长。并抄送给法院的副院长,民一庭长、民事审监庭的庭长,还有相关上级部门。但至今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因为1、民事裁定书中“以传票送达方式对原告进行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乏证据;2、又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所以应当依法再审。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xx
xxx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