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被告人李德彬戴刑具出庭
被害者
2015年7月7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一旅馆内将被告人李德彬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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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彬欲与被害人发送性关系遭拒绝后,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持水泥块击打头部等手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的手段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彬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成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人李德彬具有所犯故意杀人罪以自首论,如实供述所犯抢劫罪,其中第二起抢劫犯罪系未遂等从轻处罚情节,但因其犯重罪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连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致两人死亡,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故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均不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李德彬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德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项链(红绳)、吊坠、鞋、裤子、笔记本、银行卡(恒丰银行)、就诊卡、工作证、手机、雨伞、身份证等,依法没收;项链(银白色)、手串、钻戒、戒指、银行卡(招商银行、农业银行)、挎包、社保卡等,依法发还。未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本判决,被告人李德彬表示,对审判结果 不服 ,要 上诉 。
庭审实况:
10: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10:40分审判长:被告人李德彬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本院已经开庭进行了审理,今天继续开庭进行宣判,现在宣读判决要点。
10::55分悲痛欲绝的受害人家属忍不住将一摞材料扔向李德彬,哭骂其残忍。李德彬则始终没有看原告席。
11:05分审判长宣布被告李德彬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成立。判处被告人李德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德彬当庭表示上诉。
11:10分听到李德彬表示上诉,家属反应激烈,大骂李德彬: 你还想活?
案情回顾:2015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德彬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与开拓路路口,见被害人庞某某(女,1995年9月生)独自行走,遂尾随至创业路东侧绿化带处拦住并纠缠、威胁。
后李德彬将庞某某带至创业路西侧某厂区栅栏旁,先托举庞某某翻过栅栏至厂区内,庞某某趁机向西跑并大声呼救,李德彬追上庞某某,先用手掐庞某某颈部数分钟,后持石块击打庞某某头部数下,致庞某某死亡。李德彬将庞某某遗落的一部手机毁坏,用白色泡沫板遮盖尸体后逃离现场。
2015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德彬预谋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中学公交车站附近抢劫。当日21时30分许,李德彬见被害人金某(女,1993年3月生)独自行走,便尾随至人行道处,强行夺取金某随身携带的挎包,金某反抗呼救,李德彬遂采用勒颈、捂嘴等手段将金某拖至路边绿化带内,用手掐金某颈部数分钟致其死亡。后李德彬将金某挎包内的两部手机毁坏,劫得金某的钻戒、戒指、项链、手串等物品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逃离现场。
2015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德彬预谋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某原单服饰店抢劫。李德彬先以购物为名刷银行卡支付部分款项,后谎称等人送钱在店内停留,趁该店主张某某不备,用手掐其颈部,因见他人进入,怕事情败露遂逃离现场。
2015年7月7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一旅馆内将被告人李德彬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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