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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024-03-23 02:39:55 来源:金风故事网
问题相似,细节或证据不同,立即获取针对解答 提问 导读: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01一、项目名称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二、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关于(网址:http://jm.ec.com.cn)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审核通过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三)内资企业登录加工贸易WEB申领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和《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自收到企业电子数据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初审。
(四)企业在网上收到市贸发局初审通过的通知即可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与网上申请数据一致,且材料齐全的,市贸发局当场发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五、证件的有效期限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的,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六、办理处室、联系电话和办公地址
对外贸易处,电话:5302651,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六楼611室。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05-Ⅰ
一、项目名称
软件出口合同备案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二)《外经贸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三、软件出口管理的合同登记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page]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部门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
四、软件出口合同实行在线登记
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签订后,具有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会员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登录中国国际电于商务网软件出口在线登记网(网址:www.scrcentre.gov.cn)上的 软件出口合同管理 系统对合同内容进行在线登记;未取得会员资格的企业,则可以到市贸发局专网窗日进行合同在线登记。对符合合同登记要求的,将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五、办理材料
企业申请《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一)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提供境内让与人与境外受让人签订的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软件企业的认定文件;
(四)国内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境外公司(企业)资格材料。
六、办理时限和承诺
(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自收到合同登记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申请人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经登记的软件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出口合同终止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贸发局备案。
(二)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办理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办公地址
技术贸易处:王维焕,电话:5302615,传真:5302613,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六楼603室。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05-Ⅱ

一、项目名称
自由出口技术合同备案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page]
三、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登记对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且所转移技术不属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规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属自由出口的技术。
技术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技术出口的其他合同。
四、办理材料(一式一份)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境外公司的资格证明。
五、办理时限和承诺
(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自收到合同登记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核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中文邮件格式:邮件的主题是为了让收件人看到邮件之后对该邮件有个大体了解,确定邮件的紧急、重要程度、有效、有用性的;所以在写主题的时候最主要的突出 什么事、重要程度等关键信息;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和思路去写:格式:修饰词+邮件内容+时间+发件人。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在主题上加上紧急程度和邮件的主体内容,清晰明了。)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市贸发局在收到申请文件3个工作内通知技术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二)申请人凭《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三)经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四)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办理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办公地址
技术贸易处:王维焕,电话:5302615,传真:5302613,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六楼603室。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05-Ⅲ
一、项目名称
自由进口技术合同备案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
三、自由进口合同登记的对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且所转移的技术不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规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属自由进口的技术。技术进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技术进口的其他合同。
四、自由进口的技术其合同实行在线登记
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签订后,须按规定在技术进口合同统计管理系统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进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网址为:http://info.ec.com.cn) 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系统 ,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page]
五、办理材料(一式一份)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的申请(经由主管部门同意),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境外企业的资格证明;
(四)厦门市外商投资局介绍函(申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
(五)工商营业执照;
(六)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填写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和数据表
技术进口合同经审核给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和数据表。企业先填好申请表和数据表的初稿,交回技术贸易处,按要求输进电脑后,生成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数据表,经管理部门盖章生效。
七、办理时限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自收到合同登记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核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市贸发局在收到申请文件3个工作内通知技术进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申请人凭《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办理外汇、很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八、自由技术进口合同的变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登记的主管部门备案。
九、签定自由技术进口合同应订明如下事项
(一)合同名称、合同号;
(二)合同的技术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技术进口达标考核检验的标准、期限、措施及风险责任的承担;
(四)技术进口的义务、改进技术的归属和分享;
(五)价格或者报酬总价和分项价格,以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损失的赔偿;
(七)争议解决的方法(履行合同所在地):
(八)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附件、资料等。
十、订立自由技术进口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一)供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有效的,并且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目标。
(二)技术文件的交付时间应当符合受方的计划进度要求。
(三)供方必须保证自己是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保证有权转让或许可该项技术,受方使用供方许可或转让的技术生产或销售时,如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成立,受方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page]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所有权,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改进方。在受方向供方提供改进技术时,其条件与供方向受方提供改进技术的条件相同。
(五)受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但保密期一般不超过合同有效期。
(六)自由技术进口合同的期限不超过10年。
(七)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性条款;
(八)自由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规定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
(九)合同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纳税。
十一、办理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办公地址
技术贸易处:王维焕,电话:5302615,传真:5302613,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六楼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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