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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条文释义

2024-04-25 11:50:18 来源:金风故事网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主要包括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的内容,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条文释义。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本章是全新规定)

【律师释义】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双轨制:一、案由双轨制,医疗事故责任,医疗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是医疗损害责任,这是新的案由名称。以后案由要统一。二、赔偿标准双轨制,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二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赔偿标准。三、鉴定双轨制,医学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以上双轨制有待于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统一。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雇员。

医疗机构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不是一个概念。

医疗机构:一般的药店不算医疗机构,如果医疗机构卖药,医疗器械等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凡是违反医疗技术规定的行为都视为过错。此处的过错一般为过失。

【律师释义】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即患者有证明过错的举证责任。这里要说明的是患者举证责任是表象证明义务即可,即证明医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懈怠的消极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存在,不用证明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及具体多少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包含患者的近亲属或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相对于一般检查而言)、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1.向患者无法说明,2.说完后对诊疗不利比如癌症患者),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后果既无责任

【律师释义】伦理过失,过错推定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紧急时无程序,首先抢救患者。

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的意见:如患者昏迷或联系不上近亲属的情况。

【律师释义】 伦理过失 的免责事由。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过错责任。

当时的医疗水平:一般认为当时的该医疗机构同层次的医疗水平相应。

比如说:村卫生所和协和医院的医疗水平客观上肯定不同。

【律师释义】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推定过错责任。

【律师释义】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可以理解为消费者。

【律师释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也是产品责任。是兼有产品责任和医疗侵权两种性质的的侵权行为类型,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一个基本类型。因为是产品责任所以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要能证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责事项。

当因为医疗机构有过错造成的上述的情况出现时,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释义】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学理上免责事由包括两类:一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本条说列举。二是按照原则性规定应当免责的事由:1、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免责事由。2、医疗意外,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但如果属于医疗意外,那就自然排出医疗机构的过失,所以应该成立。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可以理解为及时、立即提供。

【律师释义】该条针对的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医疗文书和资料的不负责任的疏忽以及对此采取的恶意行为。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本法没有此条款也应该按照不得侵犯隐私权的观点来讲,也可以解释。

对患者的隐私应是当然的保密。

对于未涉及患者隐私的资料未经患者同意也不得公开。

【律师释义】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的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对不必要的用药未规定之。

【律师释义】这针对的是医疗机构的防御性医疗行为作出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宣示性条款

【律师释义】这针对的是部分患者的 医闹 行为。 医闹 行为属于普通侵权行为,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就负什么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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