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风云人物 > 以史为鉴:荆中秀案—煽动村民打死派出所长被执行枪决

以史为鉴:荆中秀案—煽动村民打死派出所长被执行枪决

2023-11-23 08:21:42 来源:金风故事网

【案件详情】

荆中秀,曾用名姜中秀、欧阳爱、欧高爱,女,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务农。

1996年12月28日,时任宁远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所长的李国勤接到群众举报,上海警方请求协查的重大批捕在逃嫌疑人欧阳普杰已潜回家中。李立即带领民警王迎春执行抓捕。在募投新村农贸市场,他俩发现欧阳普杰正在观看他人打麻将,李国勤顺势将欧阳普杰按住,这时,欧阳普杰趁机夺过李国勤的手铐,将李国勤、王迎春二人的头部打伤。紧急关头,王迎春自卫并鸣枪示警,见欧阳普杰转身逃跑,于是开枪,子弹击穿欧阳普杰的胸部后,又打伤了欧阳中秋的大腿。危急时刻,李国勤掩护王迎春撤离现场,但荆中秀和群情激愤的10余名村民分别持砖块、石头、棍棒等凶器围攻并追打李国勤,致使年仅3(山根是什么?山根也叫鼻根,位于疾厄宫(年上、寿上)之上,在两眼之间,与眼同宽,属于心区。山根主要看一个人的心思、夫妻婚姻感情、父亲等。)1岁的李国勤当场死亡。案发之后,荆中秀在逃。2008年3月抓获已经隐姓埋名的荆中秀,该年3月17日,荆中秀涉嫌故意杀人、妨碍公务罪被执行逮捕。

2011年,荆中秀被核准死刑后,被押解至当地殡仪馆执行死刑,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

【辩护主张】

荆中秀辩护律师认为,荆中秀罪不至死,他提出如下四点辩护意见:

第一点,本案事出有因,公安干警执法过程中有严重不当之处:王迎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父亲开枪,致父子两人一死一伤。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情形,而欧阳普杰仅仅因涉嫌盗窃犯罪而拘捕逃跑,不在这十五种情形之列。

第二点,案件发生时,在场群众围攻李国勤,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乃荆中秀所打死,被害人是群众围攻致死,责任分散,荆中秀罪不至死。

第三点,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四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辩护律师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裁判情况】

2009年3月11日,荆中秀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荆中秀使用暴力等手段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荆中秀在其儿子抗拒抓捕被击毙后,丧失理智行凶杀人并致被害人李国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荆中秀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事出有因,公安干警执法过程中有不当之处;被害人是群众围攻致死,责任分散;指控犯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荆中秀为帮助其儿子逃避被捕而实施了妨害公务的暴力行为,在其儿子被公安干警依法击毙后,丧失理智,对无辜的执法人员李国勤采取残忍手段杀害,被害人的死亡有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的因素,但被告人荆中秀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该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后果极其严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运祥、郑运秀、姚桂莲、李璐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失金等共计322160元的理由,经查,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李国勤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理应由被告人荆中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但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本院决定酌情判赔。被告人荆中秀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之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并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项目赔偿计算标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荆中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荆中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运祥、郑运秀、姚桂莲、李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2011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荆中秀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争议焦点】

1.对本案死刑判决的争议。首先,并没有证据表明荆中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决书虽然认定:“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国勤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硬脑膜外血肿及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但是判决书同时认定:不仅荆中秀持啤酒瓶、砖块砸被害人李国勤的头部,而且欧阳良凤、欧阳友胜等人持木棒、水管、扁担打击被害人李国勤的头部。换言之,李国勤的死亡是荆中秀持啤酒瓶、砖块砸头部造成的,还是其他人持木棒、水管、扁担打击头部造成的,判决书无法作出认定。第二,若说被告组织、煽动群众集体杀人也是不成立的,因为现场群众不是团体,不是有组织的犯罪团体,也没有证据说明被告本身有组织能力,怎么能号召大量群众参与杀人。如果说荆中秀只是因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毒打致一人死亡,就被永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所谓煽动,无非就是语言暴力,顶多添加一些侮辱性、虚构性词语,煽动能有多大的罪。再说,一个女人能有多大的能力,又怎么能够煽动群众,没有群众本身对警察的不满,怕100个荆中秀也无法煽动起群众围攻警察。第三,本案中两名警察执法本身有严重不当之处,在犯罪嫌疑人试图逃跑时开枪,致一死一伤,这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而认定荆中秀“妨害公务罪”也是罪不至死的。

2.对死刑执行方式的争议。荆中秀被押至当地殡仪馆执行死刑,司法机关具有强烈的报复性和羞辱性,特别是恐吓性,带有强烈的专政色彩和对当地公民的震慑。殡仪馆怎么可以成为执行死刑的刑场?而且是大张旗鼓地宣传将案犯押至殡仪馆执行死刑,在文明世界内,执行死刑的地点都是不向外透漏,一则出于安全,最重要的是尊重死刑犯的人格,执行死刑同样有权利尊严的去死。这种执行方式显然与我国刑法中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原则相背离,与我国现行崇尚法治的理念的背道而驰。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权,对于每个人生命只有一次,一个人不管犯了多大的罪,哪怕罪该万死,也应该有权利尊严的死去,而不是因为司法机关宣泄愤怒而把死刑执行公之于众,这种执行方式是一种历史的悲哀,在一个文明法治国度是不应该存在的。

【案件点评】

本案的死刑判决结果和死刑执行方式都是难以接受甚至难以理喻的。判决荆中秀死刑明显缺乏依据,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李国勤就是被荆中秀致死,因为当时还有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所以涉案人无法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同时考虑到案犯已潜逃十年,并未危机社会安全,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其死刑的判决完全违背了慎用死刑的原则,慎用死刑是一种尊重法律、保障人权的态度。之于我国,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执法者,理应认真、审慎的对待量刑问题,特别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死刑更应慎之有慎。只有合理的、与犯罪相符合的刑罚才能达到惩罚犯罪目的地同时,更好地发挥其警戒、预防效果。这种判决不但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而且也违背基本人情和基本人性。

荆中秀被核准死刑后,被押解至当地殡仪馆执行的死刑,这表明司法机关具有强烈的报复性和羞辱性,特别是恐吓性,带有强烈的专政色彩和对当地公民的震慑。湖南省的这次死刑伤害了法律的尊严,也违背了现代法治的公正性原则,因而可以说这一死刑是不必要的、非人道的和不理性的。

本案粗陋的判决和粗暴的死刑执行方式表明,当今我国的司法严重违背了现代法律精神的要求,而转向为暴政辩护,对公民镇压的野蛮执行方式。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缺失事实的置若罔闻,对涉案人人权的践踏昭然若揭,司法颜面荡然无存。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废除死刑的法律态度早已坚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提到,今后,将在全国范围内严格掌控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政策,对不是立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但是罪刑相称不等于罪刑相等,如果罪刑相等,那么只能做到刑罚的痛苦抵消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而不足以使刑罚达到阻止犯罪的目的,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必须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按一定的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罪犯所获得的利益,但是刑罚的痛苦又不能超过犯罪所得的利益很多,刑罚的程度不能无限制。“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他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法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蛮横的。”也因此,死刑不能滥用。

相关内容推荐
风云人物最新文章
精华推荐
热门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