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信赖利益的概述以及信赖利益损害定义。
信赖利益概述及信赖利益损害的定义
第一,什么是信托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按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只有当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损害事实是信托利益的实现无法实现。在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领域,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一方在合理地信赖合同的有效成立时所发生的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以及由于合同的有效成立而能够收回该成本的利益。其特征如下:
(a)基于合理信任的信托利益
在缔约一方对合同的有效成立有合理的信赖之前,其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只是普通的现有利益,而不是信赖利益。信任利益只有在被合理信任并付出成本后才会产生。
(2)保护信托利益的结果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将信托利益恢复到国家
信托利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机会损失,这实际上是财产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无意义消耗,因为它们无法收回。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是恢复委托人已经消耗的财产成本和机会成本,使信托改变的财产状态得以再次恢复,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得以再次归属。
二、信托利益的损害如何界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应包括固有利益
内在利益是指任何人的人身或财产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利益。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的学者,主要是基于缔约一方未履行保护义务,对对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趋同。其中,缔约过失责任保护信托利益,侵权责任保护固有利益。行为人不履行注意义务,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通过侵权行为法解决。如果对固有利益损害的赔偿也通过缔约过失责任解决,就会混淆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不利于和谐债法体系的建立。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消极损害
正损害,又称所受损害,是指因受害人现有财产减少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负损害,又称利益损失,是指在不增加损失的情况下,增加现有财产,包括丧失有利的承包机会。
对于信任利益中的机会利益,各国持有不同的态度。基于德国司法实践,这种赔偿难以计算,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不予判给,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但允许当事人将信赖利益与不当得利相结合,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尚未成立合同的状态。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司法判例对机会损失进行了量化。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缔约过失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机会利益。原因是信赖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合理损失,而机会形成的利益难以合理确定。如果以缔约过失为基础允许机会损失赔偿,则缔约过失赔偿范围过大,不利于确定责任。而且机会损失难以证明,会诱使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要求赔偿巨大的机会损失。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正是因为协商、谈判、信任对方才会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才放弃其他承包机会。对于诚信信任的人来说,机会损失确实存在,得不到补偿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不赔偿其诚信在遵守合同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不仅不利于诚信的建立,也不足以让违反诚信的责任人随意知道其违反诚信的严重性。
(三)对信托利益的损害不包括非财产损害
纵观采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国家立法,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否包括非财产损害没有明确的规定。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损害不包括非财产损害。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只与当事人财产的得与失有关,与非财产损害没有直接关系;其次,根据合同内容,合同无效一般不会对委托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第三,作为特殊情况,在信托利益赔偿时,债务人不能预见非财产损害;最后,非财产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主观的,缺乏客观依据,难以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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