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克义在列强外交团会议上指出:“虽然中国政府承认了4.5亿两的赔款,但当初我们提出这一要求只是一个假设性的数字,因此我们不能就此把它理解为要求中国偿付这一巨款的一个承诺。”
注意柔克义在此说明的“但当初我们提出这一要求只是一个假设性的数字”,这从逻辑上说明美国提出的损失和支出约为2500万美元也是一个假设性的数字,在此已为美国退还多收庚款埋下伏笔。
5月28日,海·约翰电示获柔克义表示:“这一数额太大了,恐怕会给中国造成灾难”,并指示“如有可能,将赔款问题移交海牙国际仲裁法庭裁决。”
不幸的是海牙仲裁法庭支持七国列强的索赔主张,即中国总赔款总数为四亿五千万中国海关银两(三亿三千三百万美元),这便是1901年9月《辛丑条约》签订的赔款额。美国倡导的列强共同按比例削减庚子赔款的建议失败。
《辛丑条约》中,俄国索赔款项最多,占总数将近28.97%;仅次于俄国的是德国,占总数的20.02%;法国15.75%,英11.25%,日7.73%,美7.32%,意5.91%,比1.89%,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挪威占1%。
美国索求的赔款额是两千四百万美元(相当于三千一百五十万银两),这便是日后美国退还庚款兴学的基金由来。
三、美国为什么要退还庚子赔款——从柔克义的一封信谈起
柔克义于1901年11月30日写给海·约翰的汇报谈判情况的信中说:“我们的目标是,在谈判中,运用我们政府的影响,以对跟我们一起谈判的国家和对中国平等的友谊,追求公正与合理。”
秉持公正与合理原则的理想主义精神,可以说是美国退还庚款兴学的肇因。
美国在削减庚子赔款的外交斡旋失败后,海·约翰开始考虑率先由美国单独退还庚款的超额部分,从而达到促使其他列强一同退还庚款的目的。
1904年12月6日,海·约翰指示柔克义草拟了一份提交国会的关于退还部分庚子赔款的备忘录。该备忘录指出:
“经调查,美国公民在义和团时期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美国军队的开支并非最初估计的那么多,鉴于这一事实,以及中国目前的财政困难和我们以前也有过向中国退还多余部分赔款的政策,向国会提出庚子赔款对中国是否存在不公正问题
是我的职责;退还部分庚子赔款对减轻中国沉重的债务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这一建议获得国会的批准,我建议授权行政部门通知中国政府,此后美国只要求赔款总数的一半。”
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备忘录,这个备忘录是海·约翰首先主动提出退还庚子赔款而并非中国驻美公使梁诚倡议这一历史事实的直接证据。
1905年1月间,驻美公使梁诚奉命与美国商讨以黄金赔偿美国余款时,海·约翰向梁诚表示鉴于清政府已答应其他列强国的以黄金代银的偿还要求,美国也理应享有还金要求,但为缓解因还金给清政府所增加的财政负担,海·约翰首次向梁诚透露美国有退还多余部分庚子赔款的打算。
1月19日,梁诚给清政府外务部的电函:“诚遵即而告美外部海约翰……诚告以赔款用银,美国独倡其议,且已慨允於前,安可反复於后……诚晓以美国政策向系独断独行……海始允为转达总统,交廷臣集议再定办法。诚复晤柔克义,极陈利弊,……今晨复晤海外部,询以廷议结果。……诚告以……中国财政支绌,贵大臣所深知,现筹赔款已穷罗掘,一概还金,势须加增租税,民间艰於负荷,仇洋之念益张,大局或有动摇,祸患何堪设想。贵大臣素主保全宗旨,当能为我筹也策。海为动容,默然良久,乃谓庚子赔款原属过多,……海云贵大臣所言确有主理,自当极力代谋,惟总统甫得蝉联,举动不宜过骤,……诚查各国还金既有成议,美国断不肯独自收银而故作矫同。……不如因势利导,趁风收帆,乘其
一隙之明,藉收已失之利,约计将来减收之数,较还金亏耗必可相抵有余。……诚当随时运动,遇便催办,务期早日议行,免致事久生变,……”
梁诚的电函清楚地证明,当他得知海·约翰告知“庚子赔款原属过多”后,即因势利导,趁风收帆,避实(放弃付金付银问题的交涉)就虚(藉收已失之利,约计将来减收之数,即庚款超额部分),以此来相抵还金的亏耗。梁诚并表示他将“随时运动,遇便催办,务期早日议行,免致事久生变。”这即是梁诚在退还庚款中的功劳。
5月13日,柔克义接替康格出任驻华公使前夕,向梁诚探询清政府对美国退还庚款的用途有何打算,以便总统向国会提出议案。